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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西和县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西和县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赔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日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认定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义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书面形式。无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方知道该协议的,应当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隐瞒、转让、出售、破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方或者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劳动报酬购买的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继承取得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赠与取得的财产,但赠与合同规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意外中奖所得的奖金。婚房,可以算是目前结婚的标准条件。婚房又分为婚前购房和婚后购房,全款及抵押,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不同情况下的分割标准会有所不同。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取得房产证;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全额买房。以上五种情况,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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